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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4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7号
广州锦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泽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AD5XG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星盈街2号2515房
编制主持人:唐军松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430352015430004000332
信用编号:BH024983
编制人员:陈耿泰
信用编号:BH022624
根据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4〕B352号)文件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为中康之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康之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工程分析不完善:固体废物遗漏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2、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事故应急池容积计算未考虑室外消防废水量、受污染雨水量等,也未明确事故废水处理处置去向。
以上事实有:1、《关于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4〕B352号);2、《中康之洲(广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现场勘查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5、核查讨论记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4年12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唐军松、陈耿泰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38号)告知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唐军松、陈耿泰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唐军松、陈耿泰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唐军松、陈耿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唐军松、陈耿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