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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2-25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9号
广东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DMXN1XX8
法定代表人:秦素贤
主要负责人:戴泽浩
地址: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沙溪开发区广汕公路西侧桥头南侧1号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马鞍山农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6月份开工建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3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今日8版 总第11494期05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 §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属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权重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你公司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为(20%+0%+0%+15%+0%+0%+0%=35%,即35%×863000.00×5%=15102.50元)、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按拟作出15102.50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零陆拾壹元伍角整(9061.5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