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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2-25 17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40号
广东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DMXN1XX8
法定代表人:秦素贤
主要负责人:戴泽浩
地址:普宁市马鞍山农场沙溪开发区广汕公路西侧桥头南侧1号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马鞍山农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3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今日8版 总第11494期05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 环评类 §1.8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为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对单位裁量权重为(20%+0%+5%+6%+0%+0%+0%+0%=31%,即31%×100万=310000元)、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按拟作出31万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