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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1-06 16 |
普宁市洪阳食品公司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WTA391L
负责人:甘春晖
地 址:普宁市洪阳镇环城路南侧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洪阳食品公司屠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屠宰场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擅自设置排污口。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2.1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无排污,罚款: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屠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限你屠宰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屠宰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