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4-12-30 11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4〕41号
普宁市南径双平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6FF8K9D
经营者:叶双平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长潭楼路北侧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并组织对你厂生产时厂界环境噪声开展现场监测,据监测结果,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排放限值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4年第(12)011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