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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5-01-21 09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5〕1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5〕1号

  黄培伟: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0******7                                

  地址: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洪厝乡新楼局7栋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电脑绣花加工作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排放限值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掲市环(普宁)责改字〔2024〕38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接到责改通知书后,你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讨论研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开办的电脑绣花加工作坊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排放限值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