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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5-06-17 16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19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19号

  郑彦峰:              

  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0******4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流香亭首层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开办的亚克力板加工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