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5-07-18 16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5〕3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不罚〔2025〕3号

  郑彦峰:              

  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0******4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郭厝寮村流香亭首层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开办的亚克力板加工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掲市环(普宁)责改字〔2025〕19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接到责改通知书后,你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产并拆除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已清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讨论研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开办的亚克力板加工场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