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号: | ||
---|---|---|---|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7-29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庄世族: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经营地址:普宁市梅塘镇内联村四方园老寨
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普宁市梅塘镇内联村四方园老寨开办的凉果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房内地面有明显冲洗迹象,地面及雨水沟残留有冲洗废水,凉果腌制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生产废水汇集至腌制车间大门口雨水沟(经纬度:23.369219°N,116.062815°E)后通过一管道(管径为40厘米,长约80米)排入厂外东北侧一沉砂井(经纬度:23.369969°N,116.062820°E)后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5〕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项§2.8.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5天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38%,计算罚款金额=38%*100万=38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