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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08-06 16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22号
赖育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
经营地址: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牛卧寨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普宁市梅塘镇长美村牛卧寨开办的凉果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蜜饯制作项目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5〕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于2025年7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5年7月22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今日8版总第11715期04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8.43裁量标准“违法行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2025年7月4日,该厂已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罚款:2万元以下”的规定;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项“(二)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的规定,即1.8×(1-40%)=1.08万元,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