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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5-09-12 15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27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2025〕27号

  普宁市南径恩亮塑料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罗恩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E******Y

  地址:普宁市南径镇南径村东门二路北侧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塑料再生造粒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于2025年4月份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像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废塑料再生造粒加工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对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