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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 2025-10-28 15
揭市环(普宁)罚〔2025〕27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27号

  普宁市博悦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育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D******E

  地址:普宁市占陇镇华林工业区华翔路2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2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2月份新增设的1台8吨生物质燃料锅炉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二项§1.2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1%,计算罚款金额=41%×805380.00元×5%=16510.29元)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壹拾元贰角玖分整(16510.29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