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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5-10-28 15 |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28号
普宁市南径恩亮塑料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罗恩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E******Y
地址:普宁市南径镇南径村东门二路北侧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塑料再生造粒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于2025年4月份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2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1.1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8%,计算罚款金额=28%×1139234 .00元×5%=15949.27元)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贰角柒分整(15949.27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