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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商品价格 发布时间: 2020-05-29 16
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发改成监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对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实施了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粤价〔2006〕228号);

(七)《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粤价〔2007〕224号)。

二、成本监审的程序

(一)初审。对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被监审单位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初审合格后,对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三)审核。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报送的成本数据及资料进行审核。

(四)实地审核。对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本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反馈意见。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三、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配气定价成本。

成本监审依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的规定进行。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具体监审项目说明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规定

(一)笫八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构成。

(二)笫九条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指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三)笫十条运行维护费指与管道配气服务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1、直接配气成本。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财产保险费、水电费、车辆费用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

3、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车辆费用运输装卸费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

四、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18〕15号)规定:第二十一条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指按核定的配气定价总成本除以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的有效供气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计算公式:

配气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单位配气定价成本=配气定价总成本÷有效供气量

(一)合理配气供销差率(含损耗)。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第十六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1、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的核定。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2、修理费的核定。

修理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5%。

3、职工薪酬的核定。

地方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若当地无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五、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一)固定资产原值的核定

1、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纳入核定范围: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门站、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以工程安装费等名义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等。

2、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2016、2017年账面固定资产原值230722518.55元。其中:市政管网219234725.12元,机器设备11293716.00元,运输设备142300.00元,办公设备51777.43元;2018年账面固定资产原值232558366.97元。其中:市政管网219234725.12元,机器设备13011615.70元,运输设备260248.72元,办公设备51777.43元。核定:2016、2017年固定资产原值230722518.55元,2018年固定资产原值232558366.97元。

(二)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附表: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定价折旧年限

1

燃气管道

30

2

通用设备及设施

12

3

房屋、建筑物

30

4

其他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1、2016年折旧

该公司账面列支折旧费7929234.71元,共核增折旧为292342.38元,核定2016年折旧费为8221577.00元。

⑴市政管网原值219234725.12元,按30年计提,残值率按0%核定,折旧费为7307824.17元,账面列支折旧费6880054.91元,核减6880054.91-7307824.17=-427769.26元,核定管网折旧为7307824.17元,核增折旧427769.26元。

⑵机器设备原值11293716.00元,按12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894085.85元,账面列支折旧费1025770.32元;核减1025770.32-894085.85=131684.47元,核定机器设备折旧费为894085.85元。

⑶运输设备原值142300.00元,按10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13518.50元,账面列支折旧费14229.96元,核减14229.96-13518.50=711.46元;核定运输设备折旧费为13518.50元。

⑷办公设备原值51777.43元,按8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6148.57元,账面列支折旧费9179.52元,核减9179.52-6148.57=3030.95元,核定办公设备折旧费为6148.57元。

2、2017年折旧

该公司账面列支折旧费8357004.00元,共核减折旧费为135426.91元,核定2017折旧费为8221577.09元。

⑴市政管网原值219234725.12元,按30年计提,残值率按0%核定,折旧费为7307824.17元,账面列支折旧费7307824.20元,核减7307824.20-7307824.17=0.03元,核定管网折旧费为7307824.17元。

⑵机器设备原值11293716.00元,按12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894085.85元,账面列支折旧费1025770.32元;核减1025770.32-894085.85=131684.47元,核定机器设备折旧费为894085.85元。

⑶运输设备原值142300.00元,按10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13518.50元,账面列支折旧费14229.96元,核减14229.96-13518.50=711.46元;核定运输设备折旧费为13518.50元。

⑷办公设备原值51777.43元,按8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6148.57元,账面列支折旧费9179.52元,核减9179.52-6148.57=3030.95元,核定办公设备折旧费为6148.57元。

3、2018年折旧

该公司账面列支折旧费8366705.56元,共核增折旧费为2077.05元,核定2018年折旧费为8368782.61元。

⑴市政管网原值197296806.31元,按30年计提,残值率按0%核定,折旧费为6576560.21元,账面列支折旧费7307824.20元,核减7307824.20-6576560.21=731263.99元,核定管网折旧费为6576560.21元;

⑵机器设备原值13011615.70元,按12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1030086.24元,账面列支折旧费1028591.51元;核增1030086.24-1028591.51=1494.73元,核定机器设备折旧费为1030086.24元;

⑶运输设备原值260248.72元,按10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24723.63元,账面列支折旧费21110.33元,核增24723.63-21110.33=3613.30元;核定运输设备折旧费为24723.63元;

⑷办公设备原值51777.43元,按8年计提,残值率按5%核定,折旧费为6148.57元,账面列支折旧费9179.52元,核减9179.52-6148.57=3030.95元,核定办公设备折旧费为6148.57元。

(三)运行维护费

1、直接配气成本

2016年该公司账面列支直接配气成本9490107.73元,根据《监审办法》规定,核减8578892.84元,核定2016年直接配气成本为911214.89元。

2016年该公司账面列支直接配气成本9490107.73元,其中:职工薪酬907326.00元,机物消耗3888.89元,配气损耗(其他)672667.65元。配气损耗已通过有效配气量得以补偿,不能列支现金,予以核减配气损耗(其他)672667.65元,固定资产折旧7906225.19元,固定资产折旧已在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列支,予以核减固定资产折旧7906225.19元,核定2016年直接配气成本为911214.89元。

2017年该公司账面列支直接配气成本10146500.88元,核减9010125.55元,核定2017年直接配气成本为1136375.33元。

2017年该公司账面列支直接配气成本10146500.88元,其中:职工薪酬1133042.00元,机物消耗3333.33元,配气损耗(其他)676131.07元。配气损耗已通过有效配气量得以补偿,不能列支现金,予以核减配气损耗(其他)676131.07元,固定资产折旧8333994.48元,固定资产折旧已在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列支,予以核减固定资产折旧8333994.48元,核定2017年直接配气成本为1136375.33元。

2018年该公司账面列支直接配气成本10486682.90元,核减9191627.90元,核定2018年直接配气成本为1295055.00元。

2018年该公司账面列支直接配气成本10486682.90元,其中:职工薪酬1295055.00元,配气损耗(其他)854812.23元。配气损耗己通过有效配气量得以补偿,不能列支现金,予以核减配气损耗(其他)854812.23元,固定资产折旧8336815.67元,固定资产折旧已在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列支,予以核减固定资产折旧8336815.67元,核定2018年直接配气成本为1295055.00元。

2、管理费用

2016年账面列支873640.20元,其中:折旧23009.52元,无形资产摊销287280.00元。管理费用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予以核减折旧23009.52元,无形资产摊销287280.00元,共核减310289.52元,核定2016年管理费用563350.68元。

2017年账面列支1037571.62元,其中:折旧23009.52元,无形资产摊销287280.00元。管理费用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予以核减折旧23009.52元,无形资产摊销287280.00元,共核减310289.52元,核定2017年管理费用727282.10元。

2018年账面列支1521961.89元,其中:折旧29889.89元,无形资产摊销388880.00元。管理费用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予以核减折旧29889.89元,无形资产摊销388880.00元,共核减418769.89元,核定2018年管理费用1103192.00元。

3、销售费用

2016年账面列支332628.02元,2017年账面列支328366.07元,2018年账面列支379650.35元,核定2016-2018年销售费用分别为332628.02元、328366.07元、379650.35元。

(四)配气总成本核定

配气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配气总成本(三年平均):

=8270645.60+2236931.45=10507577.08元

(五)有效配气量核定

第二十条有效配气量是指按合理配气供销差率核定的应收费气量。包括居民用气量、工业用气量、公服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和其他用气量。

有效配气量=燃气供气总量×(1-合理配气供销差率)

合理配气供销差率(含损耗)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4%。

2016年供气总量7309042.02M3,合理配气供销差率按4%核定,核定2016年有效配气量7042240.02M3

2017年供气总量7506016.07M3,合理配气供销差率按4%核定,核定2017年有效配气量7205775.43M3

2018年供气总量8521014.63M3,合理配气供销差率按4%核定,核定2018年有效配气量8216359.63M3

(六)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指按核定的配气定价总成本除以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的有效供气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计算公式:

配气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配气总成本(三年平均):

=8270645.60+2236931.48=10507577.08元

单位配气定价成本=配气定价总成本÷有效供气量

单位配气成本:

=10507577.08元÷8216359.63M3=1.28元/M3

六、成本监审结论

在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基础上,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规定及办法,本着合法合理、适度从严的原则,对企业经营成本实施了严格审查和核算。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2016-2018年单位配气定价成本为1.28元/M3

七、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对可进可不进入成本的一律剔除,对无相关依据的数据予以剔除。

(二)参加本次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审核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附件:普宁市中宏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配气定价成本核定表(2016-2018年)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