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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商品价格 | 发布时间: | 2025-04-18 18 |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民生领域价格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我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经依法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普发改函〔2025〕48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改革背景
(一)落实国家、省政策要求。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简化用水分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促进绿色发展。实施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等绿色环保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合理补偿供水成本。我市市区自来水价格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11年。期间我市供水建设持续投入,用水质量和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供水成本也发生较大变化。经对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普宁粤海)2021-2023年三个年度供水成本进行监审,核定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2.1679 元/m³(不含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及合理收益),而改革前平均供水价格为2.146元/m³(含税),低于供水成本。
(四)激励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本次改革通过分阶段调整,逐步理顺水价机制,推动供水企业加快完善我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激励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用水安全。
二、政策依据
(一)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第七条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第十二条规定,“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条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第十七条规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高于第一阶梯价格、低于第二阶梯价格的原则确定”。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三)规范调整用水分类。《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要求,“加快推进工业用水、经营服务性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纤体中心、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外轮用水等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现状不宜再列入特种用水范围”,“2025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等。
(四)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要求,“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照累进加价标准的1倍至3倍计收”。
(五)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
三、制定过程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普宁粤海提出调价申请,市发展改革局经成本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及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形成《普宁市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
本次改革范围涉及普宁粤海在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等7个街道,占陇、军埠、下架山、南径、麒麟、南溪、洪阳、赤岗、大坝、梅塘、里湖等11个镇和云落镇星河社区,以及普宁产业园区、市科技工业园、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等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改革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及执行时间
平均供水价格从2.146元/m³调整为2.611元/m³(含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及合理收益)。
1. 容量水价。各装表口径容量水价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问题的批复》(普府函〔2013〕213号)执行。具体标准见表1。
表1 普宁市市区自来水容量水价价格表
2. 计量水价。具体标准见表2。第一阶段价格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两年;第二阶段价格自2027年5月1日起执行。
表2 普宁市市区自来水计量水价价格表
说明:表中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卫生清洁费。
(三)改革内容
改革内容包括拉大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级差,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规范调整各类用水范围,明确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缩小综合用水和趸售用水价差,明确趸售镇和镇属农村过渡期间价格,实施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完善优惠政策,明确新增用水户的供水价格,建立自来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等10方面内容。
五、优惠政策
普宁粤海直抄到户范围内的低保户、特困户、烈士遗属、残疾军人、残疾弱智人士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每月给予6m³免收计量水费(计入第一阶梯用水量)的优惠,用水量超过6m³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收。普宁粤海要主动对接市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为直抄到户范围内的上述居民办理有关优惠手续,并公布办理指南,简化办理流程。
市区城中村的低保户、特困户、烈士遗属、残疾军人、残疾弱智人士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每月给予6m³免收计量水费(计入第一阶梯用水量)的优惠,用水量超过6m³的部分按城中村内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的计量水价计收。各相关村要为上述居民办理有关优惠手续,公布办理指南,简化办理流程。优惠水量在城中村总表结算计量水价时核减,由各相关村与普宁粤海协商确定。
上述居民可按普宁粤海或相关村公布的办理指南,办理有关优惠手续。
水价执行期间,如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依据最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户多人口政策
本次改革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以家庭人口4人为基数,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为第一阶梯每户28m³/月以下(含28m³/月)、第二阶梯每户28 m³/月-42 m³/月(含42m³/月)、第三阶梯每户42m³/月以上。如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每增加1人,第一、二阶梯水量上限均在基数上限增加7m³/月,上限增加后,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可凭户口本到普宁粤海办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一户多人口政策相关手续。计算方式如下:
表3 一户多人口阶梯水量计算表
七、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卫生清洁费是否一并调整
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卫生清洁费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在水费中代收。
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按《关于普宁市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普发改函〔2021〕231号)执行,征收标准: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1.10元/吨,非居民1.40元/吨;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1.00元/吨,非居民1.40元/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清洁费按《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及卫生清洁费征收问题的复函》(普价函〔2015〕6号)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0.5元/吨,卫生清洁费标准为0.3元/吨。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