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文号:
目录组配分类: 价格执法 发布时间: 2023-08-23 16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材〔2020〕5号)精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强依法收费意识,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市场价格秩序,现向全省公办、民办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以及幼儿园等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完善校规园规,加强行为自律,杜绝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

各教育收费主体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严禁以提前开学名义收取学生提前上课的费用。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

    四、严禁规定项目以外收费

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择校费、借读费、补课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空调费等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混淆或刻意隐瞒幼儿园办学性质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各教育收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返还款等行为;严禁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资料;严禁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提高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各教育收费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教育市场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