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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3-05 00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8年8月1日,粤发改价格函〔2018〕3817号)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8年8月1日)

收费部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单位

备注

公安部门 1 犬类禁养区管理费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政府令33号1997年修订)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2 居住证工本费 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3 非机动车牌证费 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粤价〔2013〕223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4 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含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费) 粤价函〔2007〕382号、粤价函〔2011〕947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文化部门 5 文物鉴定费 粤价费(1)函〔1993〕98号 申请文物鉴定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文化部门  
安监部门 6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粤价函〔2002〕137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部门 7 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 粤价函〔2009〕84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综〔2011〕262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营运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部门 8 船舶过闸费▲ 粤价费(1)函〔1993〕77号 船舶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部门 9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粤价函〔2004〕506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交通部门 10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 粤价函 〔2007〕 545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11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粤价函〔2013〕1292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5501号,仅限深圳市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部门  
人社部门 12 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取得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市县(市、区)人社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人社部门 13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粤价函〔2003〕167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4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粤价函〔2006〕629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5 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 粤价函〔1997〕298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函〔2013〕1483号,粤价函〔2013〕1499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6 劳动能力鉴定费 粤价函〔2010〕999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住建部门 17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粤发〔2000〕1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住建部门 18 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住建部门 19 恢复绿化补偿费▲ 粤价〔2000〕3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卫生部门 20 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 粤价函〔2004〕67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预防接种部门  
知识产权部门 21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 粤价函〔2002〕2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当事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水利部门 22 船舶、排筏过闸费▲ 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水利部门 23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160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省水利厅、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国土部门 24 地质遗迹使用费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563号 地质遗迹使用单位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部门  
教育部门 25 考试费 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缴入地方国库 考试机构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自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次目录清单不公布相关考试收费项目。                                                                                                                                3.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8〕2646号文,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机动车牌证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等10项收费市、区两级收入并扩大至非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