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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5-06-19 11
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流沙泰逗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苏楚彬、吕敏娜、黄杨华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1029)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119、123、1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19、123、124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11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5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人民币10230元;

  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14.5元;

  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6740.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12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5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977元;

  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

  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8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12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5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6943元;

  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33.33元;

  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92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