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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5-07-22 11 |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大南山浩阔服装店:
本委受理陈铉昆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W729)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15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57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