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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文件公开 发布时间: 2023-08-18 09
关于冻结资金返还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我局对冻结的涉案账户进行梳理,发现一批符合返还的涉案资金,现依规对一批涉及返还的涉案账号进行公示,具体如下:

  1.返还银行卡:62284803394****5378,持卡人:蒋某相(中国农业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08280****4774,持卡人:金某慧,返还金额:4553元。

  2.返还银行卡:691500788019****1219,持卡人:青岛浪汰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接收银行卡:62220220190****3940,持卡人:陈某丽,返还金额:35500元。

  3.返还银行卡:62309109990****5555,持卡人:徐某鑫(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银行卡:62305800002****4319,持卡人:陈某豪,返还金额:1018元。

  4.返还银行卡:66666627****8583,持卡人:周某(浙江网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2122620190****8689,持卡人:纪某涛,返还金额:6379元。

  5.返还银行卡:66666690****6918,持卡人:王某成(浙江网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2122620190****1983,持卡人:林某芳,返还金额:30718元。

  6.返还银行卡:62145714810****0177,持卡人:黎某玲(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7****2278持卡人:温某玲,返还金额:12348元。

  7.返还银行卡:62313301000****6408,持卡人:罗某相(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接收银行卡:622700326404****2786,持卡人:胡某梅,返还金额:30010元。

  8.返还银行卡:62172811429****7457,持卡人:李某德(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接收银行卡:62179958650****2804,持卡人:方某贵,返还金额:3378元。

  9.返还银行卡:62136110010****7051,持卡人:胡某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接收银行卡:62179943700****0344,持卡人:徐某玲,返还金额:49846元。

  10.返还银行卡:6230615770****8235,持卡人:林某伟(杭州银行),接收银行卡:62226007400****7298,持卡人:罗某锋,返还金额:1492元。

  11.返还银行卡:62366000****4588,持卡人:韩某杰(中原银行),接收银行卡:62220220190****1539,持卡人:高某裕,返还金额:4221元。

  12.返还银行卡:62316260310****4138,持卡人:吴某林(上海农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13****3916,持卡人:魏某建,返还金额:4521元。

  13.返还银行卡:62175245137****2780,持卡人:高某(哈尔滨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2****6079,持卡人:黄某珠,返还金额:8269元。

  14.返还银行卡:62177900012****5618,持卡人:祝某强(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接收银行卡:62170018400****4244,持卡人:马某川,返还金额:132908元。

  15.返还银行卡:62285806990****2053,持卡人:金某娅(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银行卡:60138270150****2589,持卡人:姚某敏,返还金额:769元。

  16.返还银行卡:62170072000****0760,持卡人:文某刚(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170032600****9755,持卡人:孙某芳,返还金额:20000元。

  17.返还银行卡:62155816060****5941,持卡人:刘某(中国工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38****2517,持卡人:张某山,返还金额:1214元。

  18.返还银行卡:62170072000****1235,持卡人:陈某孚(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08280****4774,持卡人:金某慧,返还金额:3222元。

  19.返还银行卡:62351600015****0741,持卡人:胡某艳(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接收银行卡:440501790301****0387,持卡人:谢某纯,返还金额:170016元。

  20.返还银行卡:62306800000****6069,持卡人:刘某驾(衡水银行),接收银行卡:62122636020****6019,持卡人:罗某君,返还金额:1578元。

  21.返还银行卡:62170023400****1920,持卡人:牛某聪(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170032600****5930,持卡人:黄某毅,返还金额:380元。

  22.返还银行卡:62158226100****2379,持卡人:邱某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收银行卡:62146732600****8237,持卡人:黄某纯,返还金额:1068元。

  23.返还银行卡:62102860****3414,持卡人:IMAD 某KHANOM(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4****2773,持卡人:陈某勤,返还金额:5674元。

  24.返还银行卡:62122640000****7716,持卡人:叶某荣(中国工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2179958650****0984,持卡人:成某华,返还金额:1245元。

  25.返还银行卡:62108172000****1650,持卡人:段某科(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7****2275,持卡人:陈某林,返还金额:3891元。

  26.返还银行卡:62357360000****1307,持卡人: 范某聪(中国银行),接收银行卡:62218858640****8094,持卡人:黄某标,返还金额:25000元。

  27.返还银行卡:62366834800****5781,持卡人: 钟某强(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113945****3977,持卡人:李某云,返还金额:5000元。

  28.返还银行卡:62175820000****9662,持卡人: 高某(中国银行),接收银行卡:62122620190****4306,持卡人:曾某,返还金额:4049元。

  29.返还银行卡:62170017700****5662,持卡人: 王某(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133607967****8567,持卡人:兰某艳,返还金额:36000元。

  30.返还银行卡:62122624090****0997,持卡人:胡某军(中国工商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01393****3579,持卡人:方某涛,返还金额:12150元。

  31.返还银行卡:62170024700****9331,持卡人:张某阳(中国建设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01393****3579,持卡人:方某涛,返还金额:30000元。

  32.返还银行卡:62179075000****1517,持卡人:宋某凤(中国银行),接收银行卡:62178570000****1854,持卡人:高某云,返还金额:1538元。

  33.返还银行卡:62284804429****0911,持卡人:蔡某(中国农业银行),接收银行卡:62366831100****9530,持卡人:王某龙,返还金额:221710元。

  34.返还银行卡:62176851****4118,持卡人:胡某香(中信银行),接收银行卡:62366831100****9530,持卡人:王某龙,返还金额:39500元。

  35.返还银行卡:62284604400****2113持卡人:蔡某明(中国农业银行),接收银行卡:62366831100****9530,持卡人:王某龙,返还金额:149085元。

  36.返还银行卡:62179214****134,持卡人:朱某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7****2275,持卡人:陈某林,返还金额:12695元。

  37.返还银行卡:6217852600****6985,持卡人:易某佑(中国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7****2275,持卡人:陈某林,返还金额:5590元。

  38.返还银行卡:62305800003****9729,持卡人:胡某倩(平安银行),接收银行卡:62284813967****9778,持卡人:郭某云返还金额:19916元。

  现将以上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30天)。公示期间,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的,在公告期限内持有效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到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说明情况,逾期将视为无异议,上述资金将予以返还被害人。

  联系电话:0663-2211137

  联系单位: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联系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大道西99号



普宁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