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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17 |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普自然资征公〔2019〕7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01)〔2019〕355号,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575公顷(折合17.3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流沙东街道斗文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1575公顷,地类为耕地1.0534公顷、园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0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以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流沙东管理所、流沙东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的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9.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4.25万元。
3.青苗补偿费:每公顷3.75万元。
(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67.5万元。
3.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9.5万元。
(三)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27.5万元。
(四)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27.5万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47.5828万元。
四、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普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