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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 征地启动公告信息 | 发布时间: | 2020-01-07 10 |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
普自然资征(预)公〔2020〕8号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需征收高埔镇高埔村高埔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52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面积、地类:征收高埔镇高埔村高埔经济联合社土地0.0520公顷,地类均为园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52.8万元,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进行补偿。
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1、农业人口安置:调整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或村集体机动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置。
2、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面积,作为被征地单位生产发展用地,或按粤府办〔2016〕30号文等省政府及揭阳市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3、就业安置: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除外),实行以培训就业为主的保障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4、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1)年满3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的范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养老补助”,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直到终老。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方法按粤府办〔2010〕41号文执行。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征地经联社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社保安置方式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和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高埔镇高埔村高埔经联社拟征地位置图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7日
7.高埔镇高埔村高埔经联社、龙堀村塘背经联社拟征地位置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