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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发布时间: 2013-07-17 00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业经2013年5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普宁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土地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方式,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

3.创新机制、全面推进。积极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4.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标准。

1.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已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在我市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④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新就业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②个人年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④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⑤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⑥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揭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个人年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无房;

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市房管部门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情况,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及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三、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房源

(一)多渠道筹集房源。

1.政府筹集。

(1)市人民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5%比例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5)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6)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2.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3.社会筹集。

(1)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社会捐赠。

(二)约定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城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政府监督。

(五)严格执行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4.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6.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7.社会捐赠的资金;

8.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三)严格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确保资金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五、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一)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市城建、房管等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

(二)拓宽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大税费扶持力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六、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1.申请登记。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其他家庭(个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

2.初审与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有关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检查,按户建立本地、本单位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录入电脑制成电子表格花名册,由调查小组提出核查意见并签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有关单位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并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初审结论和建议)。对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有关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有关单位把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

3.审核与公示。

(1)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有关单位报送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送市房管部门。

(2)市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别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房管局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市房管、民政部门审核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全市一体化的住房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纳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房源、租赁、监督管理制度,人口、户籍、计生服务的综合协作管理制度。市房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供求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平台,加强租赁管理。

(三)规范配租安置。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市房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1.市房管部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配租方案采取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按照前后顺序直接抽(摇)出申请家庭所对应的房号,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3.抽(摇)号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抽(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配租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4.申请家庭获得配租后,如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在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单位收回。

(四)强化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合理确定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具体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符合配租条件的有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六)健全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6.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9.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由市房管部门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市房管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七)查处违约行为。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出的,经市房管部门批准可给予3~6个月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的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标准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市房管部门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进行纪律处分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严惩违纪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核、租赁、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房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九)加强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建设套数、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应当在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普宁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等,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领导小组由张伟勤常委任组长,张芳龙(市府办)、许木镇(市房管局)任副组长,市监察、发改、民政、建设、城建、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国税、地税、人社、银监、人行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木镇兼任,副主任由黄俊藩(市房管局)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联系电话:2926321。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我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1.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3.市房管局负责拟订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负责牵头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相关工作。

4.市财政局协调安排和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先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申请。

6.市城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的审核、审批,套型结构和面积的控制。

7.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工作。

8.市物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违反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9.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10.各地和市直其他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揭阳市驻普各单位。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