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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8-03 16
关于印发《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直及中央、省、揭阳市驻普各单位:

  《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业经2021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31日



  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


  为推进我市公租房配租工作,有序解决我市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我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揭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揭府〔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2021年配租方案。

  一、房源情况

  本次供分配的房源共1127套,其中普宁市保障性住房(莲花山点)1080套,池尾新寮公租房47套。具体情况如下:

  1.普宁市保障性住房(莲花山点),位于环城南路莲花山公园旁。可供分配的住房为1080套。其中:一房一厅共216套,每套面积约53平方米;二房一厅共864套,每套面积约59平方米。

  2.池尾新寮公租房,位于池尾金池路北侧。可供分配的住房为47套,全部为二房一厅,每套面积约56平方米。

  截止2021年3月底以上二处房源共1127套,配租时实有房源大于1127套,以实有房源进行配租。

  二、保障对象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持有2020年度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等,下同)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车辆;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环卫工人或者旧城区改造拆迁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

  (二)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2020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353元/人•月及以下;

  3、在当地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排量低于2升(车龄超过七年的除外)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环卫工人或者旧城区改造拆迁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院校以上毕业证书;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已与普宁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处于在缴状态(已被普宁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受本条件限制);

  5、在当地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在本市无住房资助能力;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排量低于2升(车龄超过七年的除外)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普宁市户籍,但在普宁市区稳定就业5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前1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处于在缴状态;

  3、2020年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2353元/人•月及以下;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得超过1辆,排量低于2升(车龄超过七年的除外)且购买金额低于15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须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普宁市的登记房产情况证明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无房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证明,工资流水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需提交车辆行驶证和购车价值凭证(如发票、合同);拥有土地、车位、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的,需提供相关信息;

  (六)申请廉租住房类别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2020年度《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七)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类别的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若需要);2.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在普宁市的房产情况证明材料;4.学历证书;

  (八)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1.居住证;2.缴纳社保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4.申请人的未婚子女在普宁市的房产情况证明材料;

  (九)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环卫工人以及旧城区改造拆迁户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

  (十)审定部门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同时,证明材料须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审核章和审核人签名。申请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应根据该类型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公租房调查申请、审核、配租具体流程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离异或丧偶的,带或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单独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房保障对象)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通过普宁市保障性住房公开专栏(http://www.puning.gov.cn/zdlyxxgk/zfbzxxgk/index.html)下载打印申请表或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申请表(申请表须双面打印)。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和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及公示。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采集和录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采集信息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经初审、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属于城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属于城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申请人,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送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市民政局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属于城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认定。经复核属实的,市民政局将复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复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核及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车辆等状况进行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家庭申报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经审核及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通过普宁市保障性住房公开专栏(http://www.puning.gov.cn/zdlyxxgk/zfbzxxgk/index.html)下载打印申请表或向所在用人单位领取申请表(申请表须双面打印)。经由所在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在2021年8月31日前统一向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属市直单位的可直接由市直单位进行受理并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采集和录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采集信息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于经初审、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及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有关资料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送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车辆等状况进行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经审核及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配租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以及家庭人数与房屋套型匹配的原则。

  (二)普宁市保障性住房(莲花山点)、池尾新寮公租房两处房源合并进行配租。

  (三)经审核若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户数少于房源数,则采取按家庭人口数多少进行分组,通过随机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分配住房。经审核若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户数大于房源数,则先满足第一类廉租房保障家庭和第二类中符合条件的优先特殊困难家庭,剩余的房屋套数用于解决第二类非优先、第三、第四类人员,并按家庭人口数多少进行分组,通过随机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分配住房。

  (三)为降低廉租对象的生活成本,廉租对象均安排在10层以下住房。

  (四)分配时间。

  预计于2021年10月进行。

  六、其他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予以取消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后自愿放弃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的公证工作由市公证处负责公证,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在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五)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1、租金

  租金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另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2、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①物业管理费依据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发改〔2018〕64号)规定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执行。

  ②入住租户直接向供电、煤气部门交纳电费、煤气费。

  ③由于小区是高层建筑,实行二次供水,水费由物业公司按照成本价收取。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1.《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对象);

             2.《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适用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对象);

             3.公租房申请对象信息采集汇总表


  (联系电话:2913607,邮箱:pnzjjzb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