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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3-05 00
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1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1、实施调查:对区域内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或消费者、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样品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2、结果反馈:根据检验结果通知企业。3、后续监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通知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