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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登记条件
开办市场的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单位,可以开办市场。符合城乡建设发展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设施。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名称: 市场名称是市场开办单位以独立的的主体资格从事经营活动,区别于其他市场的重要标志。一经登记,便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市场不得使用、混同、假冒和盗用。如出现侵权事件,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名称构成。市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商品类别、市场商品交易方式(即批发、零售、拍卖)等部分构成。
起草名称注意事项。市场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以保证在一定范围内市场不重名。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国务院批准,市场名称一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但原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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