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取消镇、村(居)层级在用电报装中设立的附加审批和手续。具有有效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情况的,直接到镇供电所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二)不具有有效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情况的用户,属新报装居民生活低压单相(220V)用电的,需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统一到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申请出具用电地址物业权属(或可供电资格)意见,由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按程序报镇领导审批;居民生活低压单相(220V)用电之外其他用电需求的,需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统一到镇执法服务中心申请出具用电地址物业权属(或可供电资格)意见,由镇执法服务中心按程序报镇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