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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七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24 15: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及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部署,经街道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林长会议制度(试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林长巡查制度(试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成立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为完善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机制,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揭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 以及普宁市委、普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负责我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实施林长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常务副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兼任,副组长由相关街道领导班子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称街道林长办),设在街道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街道管线领导兼任。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研究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街道林长办承担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村、各部门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上报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协调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各村、各部门林长制工作的考核和奖励、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应报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第八条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增强合力。

第四章  相关制度

第九条  建立镇级林长会议制度,集体研究林长制重大问题。 镇级林长会议分为: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街道林长会议、街道林长办会议。

第十条  建立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公开、信息通报、 信息报送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林长制信息,并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适用于街道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 遵循“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应对有力、务实高效” 的原则,街道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统筹推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适用于街道对各村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

第十三条  建立林长巡查制度,适用于镇级林长的巡查工作。 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村委会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林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街道对各村委会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结合普宁市林长制领导小组考核工作要求确定总体考核办法, 具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评分标准, 由街道林长办每年印发考核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考核程序 包括村级自查、镇级核查、结果公布;考核结果作为街道、村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林长办承担。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村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村林长制相关工作规则。 



附件 2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林长会议

议事规则,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 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级林长会议包括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街道林长会议、街道林长办会议。

第二章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条  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由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揭阳市委、 普宁市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 研究议定我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三) 听取镇级林长和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 研究考核问责和表彰奖励有关事项。

(五)研究经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会议方案由街道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及相应列席单位,由街道林长办汇总整理后按程序报请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办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按有关规定请假。

第八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发。

第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街道林长办报备。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章  街道林长会议

第十条  街道林长会议由街道第一林长、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镇级林长(包括街道第一林长、林长、副林长) , 以及各村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等。具体参会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 市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 听取部分村林长工作述职。

(三) 总结我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林长制重点工作。

(四)协调解决我街道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部门及各村之间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五) 研究经镇级林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如有必

要,经街道第一林长或林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方案由街道林长办负责拟订,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按程序审批印发。

第十五条  会议确定或部署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街道林长办报备。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级林长报告。

第四章 街道林长办会议

第十六条  街道林长办会议由街道林长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街道林长办主任、副主任、成员等,具体参加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 研究贯彻落实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街道林长会议精神的举措。

(二) 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和揭阳市林业局及普宁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的举措。

(三) 研究需提交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 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通报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六) 研究经街道林长办主任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 由街道林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林长办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各村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村林长会议制度。


附件 3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 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林长办负责统筹全街道林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林长名单、林长职责、责任 区域、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森林资源年度保护发展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等;重要问题处置情况;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可根据具体内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时公开。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主流媒体、工作网站、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微信公众平台、APP、公示牌、宣传栏、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告, 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严格保密纪律, 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七条  信息通报范围包括街道、村各级林长、林长办、林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八条  信息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各村及责任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林长巡查动态,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重点督查、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 发展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等。

第九条  信息通报方式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媒体、 网 络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镇级林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两个月一次,重要的工作调整、阶段性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可适时通报。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督办事项和整改

要求,责任单位必须按时限完成相关整改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信 息给通报单位。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类型分日常信息报送和信息专报。日常信息主要为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大事件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送街道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日常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 林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决策部署落实 情况;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街道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街道、村林长及林长办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整改情况,林长制相关工作简报及政务信息等。

(二) 地方工作经验,包括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创新亮点等。

(三) 重大事件处置情况,包括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

况,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新闻媒体、 网 络反映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等。

(四) 其他需要报送街道林长办或上级部门的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专报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街道第一林长、林长、副林长(统称镇级林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 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或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

(三) 其他专报事项。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村林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信息报送收集,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后,及时报送街道林长办。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径向街道林长办报送。

(二)日常信息报送实行月报制,需要时根据街道林长办要求随时报送。

(三)信息专报为不定期报送,实行一事一报、特事特报,根 据信息时效性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四)信息一般通过粤政易平台或政务邮箱报送,涉密信息按 照保密规定执行。

(五)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及时高效、准确精炼、真实可靠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处理运用

街道林长办负责全街道林长制工作有关信息的汇总审核,经整理筛选后,以信息简报或信息专报的形式,报送街道有关领导,印发街道相关单位、各村林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统一性、客观性、全面性、连续性等原则,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街道林长办应对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定期通报各村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

第十九条  对无故不提供、拖延提供或长期不更新林长制信息资料,违规使用林长制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街道林长办将进行通报,并向街道林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村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村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附件 4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 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有关部门在林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督查督导、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

第三条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联动及时、 支持有力、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第四条  街道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全街道林长制各项工作,协助街道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街道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合力齐抓共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林长制相关专项工作方案,加强配合联动,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  及时共享和交流林长制工作相关信息,主要是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基础与业务信息,包括资源调查监测、登记确权、保护修复、灾害防控、执法整治等方面的信息资源。

第六条  街道林长办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林长制相关信息资源,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无偿共享。涉及国家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街道林长办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组织街道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检查结束后,街道林长办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交办给相关村,并抄送街道有关部门。各村按时限要求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街道林长办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街道林长办可根据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林业、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森林和湿地资源可能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维护森林和湿地资源安全。

第九条 在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会议、街道林长会议、街道林长办会议等相关镇级会议上,街道有关协作部门按要求汇报履职情况,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提出问题与工作建议,并及时向街道林长办报送相关工作总结。

第十条 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各协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等工作。

2、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

引导等工作。负责加强对宗教场所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3、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落实林长制专项经费,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协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年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制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4、教育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小学生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及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

5、派出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打击影响生

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6、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森林火灾监

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防治工作。

7、司法所:负责审查关于地方性林业方面保护规范性文件

工作。

8、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拟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指导实施人事制度改革、人才管理和开发、继续教育等工作,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9、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协调林业生态建设用地保障,

负责“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类管理及指导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跟踪监测和督促整改影响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等工作,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对市场周边四旁绿化树的保护工作。

10、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组织治理,

湿地水资源保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基本农田退林还耕和农村四旁绿化,监管湿地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农事用火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全街道林地绿化和生态修复,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深化林业改革,探索林业经营发展,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监测、培育、利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涉林开发项目审核,加快发展林业产业,加强森林防火,协助林权争议调处等工作。

11、社区卫生中心:负责护林员在野外巡逻或森林火灾救护

人员的及时救援工作。

12、团委:负责对学生、团员进行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街道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村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村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附件 5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面推行林长制督查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 施方案》和《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对各村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 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街道可以向各村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在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街道第一林长负总责,街道级林长分区域负责,街道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街道有关单位协同参与。必要时可商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督查。

第五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 中央、省、地级市、普宁市和街道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中央、省、地级市、普宁市和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 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 林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林长办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 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

(三) 林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 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情况;林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林长巡查、工作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 林长履职尽责情况。林长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 林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森林资源监管、国土绿化与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森林资源灾害防控、林长制信息化建设、林业深化改革、基层基础建设等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六) 特定事项或任务完成情况。镇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镇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以及社会重点关切等突出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可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等形式,以明察暗访或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 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查,督查事项涵盖全部督查内容。综合督查由镇级林长分区域负责,街道林长办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二) 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专项开展,督查内容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专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由街道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 日常督查。日常督查是对林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查,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主要针对林长制常态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日常督查由街道林长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督查程序主要包括:

( 一) 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 组织实施。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开展督查。

(三) 形成报告。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 报送街道林长办备案。

( 四) 情况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查主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必要时,在督查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

(五) 整改落实。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街道将视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被督查对象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 资料归档。督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日常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节简化程序。

第八条  督查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九条  街道林长办适时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街道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村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村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附件6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林长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林长 (包括街道第一林长、林长和副林长) 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查 (以下简称巡查) ,是指林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内各村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街道第一林长、林长巡查每年不少于 1 次;街道副林长巡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镇级林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五条  巡查由镇级林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区域、 巡查重点及巡查参与部门等内容。

第六条  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揭阳市委、市政府和 普宁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 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情况。

(三) 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四) 森林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 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林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 其他涉及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 由村级林长牵头整改 并书面报告镇级林长,抄送街道林长办。

第八条  街道林长办对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并对巡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做到处理到位、事毕销号。镇级林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由街道林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村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村林长巡查制度。


附件 7

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镇级考核工作,推动村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揭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普宁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大南山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村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 学规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工作任务考核和社会公众评价三个部分。

保护发展目标考核主要是根据省明确我街道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五年规划期目标,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湿地保护率等4 项约束性指标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

主要工作任务考核主要是对林长制工作落实、森林资源监管、 森林资源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森林灾害防控、林长制信息化建设、林业深化改革、基层基础建设、支持保障措施、影响度等 10 项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

社会公众评价主要是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村林长制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信心度和支持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街道林长办组织实施,有关单位

参加。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4 个等次,分别为:优秀 (90 分及以 上) 、 良好 (80~89 分) 、合格 (60~79 分) 、不合格 (59 分及以下) 。

第七条  考核程序包括村自查、镇级核查、结果公布。

乡镇场街道自查。被考核对象于当年11月组织有关单位对照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 12 月 10 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街道林长办。

镇级核查。街道林长办于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对各村推行林长制自评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街道林长办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督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综合考核结果 建议稿报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审定。

结果公布。 由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街道有关党政领导及村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的村, 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应以适当形式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村林长制领导小组向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同时抄送街道林长办;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由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或其委托的街道林长办主任,约谈所在村的林长。

第九条  街道林长办负责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及林长制工作任务,每年制订考核实施细则,报街道林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林长办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村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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