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特困人员是传统上所称的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即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
(一) 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 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文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 具有本省户籍。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140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1165元。
机构集中供养的半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月3525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月4230元。
家庭分散供养的半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月423元,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月846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向全省范围内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转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调查核实。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在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对);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出具受理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组织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予以公示;不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自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周末除外)
(二)办理地点: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七、联系方式:0663-249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