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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山街道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11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申请材料

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种)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 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①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 (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 村 (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

②紧急程序。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五、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周末除外)

(二)办理地点: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0663-249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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