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普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68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61元。
四、申请材料
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户主存折复印件(邮政)、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在校证明等。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1.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2.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核对报告。受理后,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周末除外)
(二)办理地点: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七、联系方式: 0663-249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