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许可1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修正 第三、七、九、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修改)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五条 | 法人 |
行政许可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四、五、七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 第一至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粤府〔2017〕113号) 第一至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第一至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
行政许可3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20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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