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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军埠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运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16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军委〔2022〕5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军埠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运行规则的通知


大长陇、石桥头、莲坛、陇头后楼村党委,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指挥协调机制,促进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经镇委研究,现对军埠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织架构、职责定位、社会参与、运行机制进行规范优化。  

  一、领导架构

  (一)军埠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主  任:陈展航(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周敬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主任:林志航(镇党委副书记)

  成  员:杨钦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任(队长))

               蔡亚壮(镇执法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杰瑜(军埠派出所所长)

               周浩行(镇司法所所长)

               杨力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生燕辉(镇政府法律顾问)

               谢松廷(群众代表)

  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业务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委员会下设两个专项工作组

  1.执法工作组,负责本镇案件的跟踪处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执行、结案、归档等工作。

  组长:杨钦城

  组员:陈新辉、黄泽生、曾创丰、蔡亚壮、杨家伟、刘俊财

  2.法制审核组,负责本镇案件的法制审核、后期复核、听证、法规把关等工作。负责委员会法规审核统筹协调把关工作,负责办理跟进本镇工作领域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

  组长:陈新辉

  组员:黄泽生、生燕辉

  二、主要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是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平台,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权责关系,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保障体系。

  (二)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为镇党委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当好参谋助手。

  (三)组织各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年度执法重点工作及执法具体方案,部署推动落实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执行年度执法计划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五)组织各执法机构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授权事项和相关文件的委托事项等实施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授权事项的法律文书应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执法专用章)。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合理调配行政执法人员,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建设。

  (七)指导各执法机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一队多能、一岗多能、一人多能”等要求,参加政治素质、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各类培训。

  (八)组织各执法机构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行政执法“两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九)组织协调解决乡镇(街道)执法机构之间、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争议问题,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的部署,积极落实市与乡镇(街道)的联动执法、专项执法和乡镇(街道)跨部门联合执法,必要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请示、汇报相关情况。

  (十)完成上级以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关于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其他任务。

  三、综合行政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内容

  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收集初步证据材料,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强制)。

  (一)城市管理领域执法重点和内容

  1.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重点执法内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城市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妨碍行人通行;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2.城乡规划与工程建设

  重点执法内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等。

  3.房地产与住房保障

  重点执法内容:擅自预售商品房;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商品房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等。

  (二)自然资源领域执法重点和内容

  1.违法占地类

  重点执法内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2.违法转让类

  重点执法内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破坏农用地类

  重点执法内容:破坏一般耕地行为,例如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例如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4.违法开采类

  重点执法内容:(1)无证采矿: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釆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釆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釆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2)越界采矿: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

  (三)生态环境领域执法重点和内容

  1.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建设(从事)及畜禽养殖场粪污违法排放或处置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情况;从事畜禽养殖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密闭;不能密闭的,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是否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非法堆放、存贮、排放、倾倒固体废弃物

  重点执法内容:巡查是否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是否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四)农业农村领域执法重点和内容

  1.农资行业

  重点执法内容:对饲料、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者,检查其生产、经营台账及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资质的监管等。

  2.农产品质量安全

  重点执法内容: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台账、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农药使用者是否有按规定使用农药。

  3.动物防疫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经营、运输、屠宰的动物是否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经营资质的监管。

  4.生猪屠宰

  重点执法内容:查处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

  5.河道采砂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是否有采砂许可证,是否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等行为。

  6.取用水资源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否有取得取水许可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是否存在开采地下水行为。

  7.水土保持方案及补偿费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擅自提前开工建设,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是否在限期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8.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范围内弃置、堆放或者种植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阻碍行洪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料是否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行为。

  (五)卫生健康领域执法重点和内容

  1.非法行医

  重点执法内容:开展诊疗活动的场所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血液卫生

  重点执法内容:采供血机构场所是否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行为。

  3.医疗广告

  重点执法内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是否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是否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4.公共场所

  重点执法内容:公共场所主要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适用的场所,餐饮类不适用,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住宿场所是否有放置安全套。

  (六)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重点和内容

  1.无照经营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无需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2.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重点执法内容: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违反包装要求,或有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或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的行为;检查食品摊贩是否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否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或者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卡;检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故意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3.农药兽药广告

  重点执法内容:对农药广告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广告的农药未经国家批准登记,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4.假冒伪劣

  重点执法内容: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5.反走私

  重点执法内容: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广告、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或者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对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6.野生动物保护

  重点执法内容: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7.许可登记

  重点执法内容: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8.酒类专卖

  重点执法内容:对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销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9.价格违法

  重点执法内容: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10.环保节能

  重点执法内容: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行为的处罚。

  11.食用农产品

  重点执法内容: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行政处罚;对销售者、批发市场开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四、运作机制

  (一)工作规则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在镇党委的全面领导和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履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一统筹四统一”职责,即统筹市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指导、统一监督,推动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充分履行职责,综合行政执法专业性业务由县级相关部门配合指导,对于县级以上权限或委员会无法解决的,乡镇应及时上报,有关县级职能部门要迅速办理。军埠镇所有执法力量统一纳入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平台,由镇党委及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统一指挥调配,承担各项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本镇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对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讨论明确。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提请召开会议。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其他成员单位会商确定。

  下列事项属于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审议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罚款数额较大的。达到听证条件数额较大罚款。

  (3)查处阻力较大的。

  (4)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5)拟提请或作出行政裁决的。

  (6)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认为需要提交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事项审议的主要内容:

  (1)事项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级管辖,主要事项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证据与事项事实的关联等;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准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执法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其他认为需要审议的内容。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汇报事项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2)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3)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

  (4)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会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市委依法治市办。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汇总拟提交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拟订相关处理意见并提请召开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2)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委员对相关事项的审议决定;

  (3)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派驻部门开展执法活动,配合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及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

  (5)负责辖区内日常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6)协助处理辖区内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完成辖区内重大、临时、突发事件的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7)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2.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日常会议制度。对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非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视情况召集有关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有关事项。

  (三)协调程序

  1.对于镇实施执法工作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2.对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召集协商不统一的,提交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上报镇党委研究。

  3.对于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县级执法部门之间出现的问题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无法协调解决的,报请市委依法治市办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会同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平台。


中共军埠镇委     

   2022年9月29日  

  

送:镇委委员,人大正、副主席,副镇长。

抄送:市委编办,市委依法治市办。                    

军埠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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