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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等2所培训机构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8-21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陈薇薇女士:

  根据你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组专家对你申请设立的两所培训中心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条件达标进行现场评审。经综合评审、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一)同意设立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号列:教民244528170000418号。举办者为陈薇薇,行政负责人为赵金金,办学地址为普宁市普宁大道北侧大南山路西侧自东向西第5幢东起第5-6间1-2层,建筑面积为296.06平方米,办学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办学层次为非学历教育成人培训,办学类型为高考复读辅导(成人高考培训、成人自学考试培训、成人教育自学辅导等)。

  (二)同意设立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号列:教民244528170000428号。举办者为陈薇薇,行政负责人为吴雪菲,地址为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御景城三期35号1-2号,建筑面积为208.03平方米,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非学历教育成人培训,办学类型为高考复读辅导(成人高考培训、成人自学考试培训、成人教育自学辅导等)。

  二、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培训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

  2.培训机构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3.培训机构必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5.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必须科学合理设置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教学计划,确保培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超办学范围的培训,违者将取消办学资格,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费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如修改章程应报我局备案;如停办,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点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核准。

  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友学教育培训中心接到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普宁市公安部门(刻制印章)、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银行(办理账户开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普宁市教育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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