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通知
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街道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流沙西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街道人社所,联系电话:2220422。
二、参保任务
各村(社区)要集中人力、时间,全力以赴抓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2月21日止,各村(社区)必须全面完成下达任务。
三、相关要求
(一)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医保政策专项宣传活动,多层次、多角度把医保政策的优越性宣传到位,增强透明度,使参保人充分了解现行医保政策。今年重点要继续加大对推行全国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的宣传,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做好财政代缴人群参保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卡立档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员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代缴。
(三)积极做好扩面征缴。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把扩面征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部署,多措并举,确保参保扩面征缴工作高效开展,要在巩固原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挖掘参保扩面的潜力,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各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大力度组织、督促在校学生参保,争取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要明确缴费及待遇标准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280元标准缴费。
(二)缴费办法。2021年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须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到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已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粤省事”或“广东税务”、“揭阳税务”、自助办税终端和银行网点(农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三)住院起付标准。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
(四)住院报销比例。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县域三级医院75%);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60%;
3、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揭府办〔201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报销给予倾斜,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五)住院报销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年累计实际支付限额30万元,限额内个人自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六)大病保险制度。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制度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标准赔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5%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5万元)。
(七)取消新生儿随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出生3个月内(含)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出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是医保政策运行的生命线,也是参保患者的救命钱。各村(社区)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