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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警钟!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法规须牢记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1-28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

全国多地连续发生山火

再次为我们敲响了

森林防火的警钟

森林防火,刻不容缓
应急管理部门提示,目前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期,提醒广大群众此时进入山林区域,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识,不要使用明火、进行野炊,以防发生火情。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和宝贵的森林资源

国家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防火

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每一位公民都必须了解、遵守

防火期内,严禁这些行为

防火期内,严禁这些行为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第二十八条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发现火情,立即报警!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等报警方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接到报警、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三十六条接到火情报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

火灾有等级,小火也能酿大祸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四十五条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森林火灾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草原火灾分为:

       (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违法用火,代价沉重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一片绿水青山

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

请广大公众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提高防火意识

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不在林区吸烟、野炊

发现火情

立即拨打全国统一的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12119

您的每一个谨慎行为

都是在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来源|应急普法、揭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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