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程序
一、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本婚姻登记处填写,在网上下载复印后填写的,签名必须在婚姻登记处登记员面前亲笔签字)
4、当事人持3张大1寸彩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台影照片。
5、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和军(警)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审核—登记—即时发给结婚证书
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书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件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需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愿)。
5、男女双方各提供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介绍信、身份证和军(警)官证或士兵证。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和军(警)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审核—登记—即时发给离婚证书
三、补办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本婚姻登记处填写,在网上下载复印后填写的,签名必须在婚姻登记处登记员面前亲笔签字)
4、当事人持3张大1寸彩色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台影照片。
5、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和军(警)官证或士兵证。
四、 补领结(离)婚证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与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要求一致)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由当事人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后给予补发结(离)婚证。如当事人已持有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证明,可以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即时给予办理补领结(离)婚证。如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已经丧偶的,不能再补发婚姻证。如当事人已经结婚或复婚的,不能再补发离婚证。证件齐全即时给予办理结(离)婚证书、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和军(警)官证或士兵证。
证件齐全时即时给予办理结(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