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普农(疫)罚〔2021〕1号 | 郑孟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郑孟如 | 9244528MA51QJ5L5L | 郑孟如 | 郑孟如开办的普宁市高埔永如养殖场在2021年10月14日前从事养殖活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3日 | |
2 | 普农(疫)罚〔2021〕2号 | 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温玉铝 | 91445281MA53XB455N | 温玉铝 | 温玉铝开办的普宁市高埔永如养殖场在2021年10月14日前从事养殖活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1日 | |
3 | 普农(农产品)罚〔2021〕1号 | 刘初合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案 | 普宁市麒麟镇蔬菜种植户 | 个人 | 刘初合 | 刘初合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于2021年8月24日监督抽检不合格。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1日 | |
4 | 普农(兽)罚〔2021〕2号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和未建立用药记录案 | 普宁市流沙迪若宠物医院 | 92445281MA54618L8B | 车小谷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和未建立用药记录,于2021年9月15日被揭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0月15日 | |
5 | 普农(兽)罚〔2021〕1号 | 赖少娜无证经营兽药案 | 普宁市池尾振诚兽药经营部 | 92445281MA4UXX0B1G | 赖少娜 | 无证经营兽药,于2021年4月20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5日 | |
6 | 普农(农产品)罚〔2021〕2号 | 普宁市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案 | 普宁市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 93445281MA53GQTL30 | 赖小梅 | 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于2021年11月9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8日 | |
7 | 普农简(拖拉机)罚〔2021〕1号 | 陈南雄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案 | 陈南雄 | 个人 | 陈南雄 |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于2021年11月19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9日 | |
8 | 普农(兽)罚〔2021〕3号 | 蔡泽洲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普宁市流沙莱琦宠物店 | 92445281MA54JU9M28 | 蔡泽洲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于2021年11月24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14日 | |
9 | 普农简(农产品)罚〔2021〕2号 | 广东鑫润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案 | 广东鑫润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445281MA542GYQ3D | 谢卓鑫 | 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于2021年11月27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7日 | |
10 | 普农简(农产品)罚〔2021〕3号 | 普宁市联民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案 | 普宁市联民蔬菜专业合作社 | 93445281MA535Q5517C | 郑础辉 | 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于2021年11月27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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