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普宁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04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普农(疫)罚〔2021〕1号

郑孟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郑孟如

9244528MA51QJ5L5L

郑孟如

郑孟如开办的普宁市高埔永如养殖场在2021年10月14日前从事养殖活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3日


2

普农(疫)罚〔2021〕2号

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普宁市益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温玉铝

91445281MA53XB455N

温玉铝

温玉铝开办的普宁市高埔永如养殖场在2021年10月14日前从事养殖活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1日


3

普农(农产品)罚〔2021〕1号

刘初合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案

普宁市麒麟镇蔬菜种植户

个人

刘初合

刘初合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于2021年8月24日监督抽检不合格。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1日


4

普农(兽)罚〔2021〕2号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和未建立用药记录案

普宁市流沙迪若宠物医院

92445281MA54618L8B

车小谷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和未建立用药记录,于2021年9月15日被揭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0月15日


5

普农(兽)罚〔2021〕1号

赖少娜无证经营兽药案

普宁市池尾振诚兽药经营部

92445281MA4UXX0B1G

赖少娜

无证经营兽药,于2021年4月20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5日


6

普农(农产品)罚〔2021〕2号

普宁市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案

普宁市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

93445281MA53GQTL30

赖小梅

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于2021年11月9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8日


7

普农简(拖拉机)罚〔2021〕1号

陈南雄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案

陈南雄

个人

陈南雄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于2021年11月19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9日


8

普农(兽)罚〔2021〕3号

蔡泽洲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普宁市流沙莱琦宠物店

92445281MA54JU9M28

蔡泽洲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于2021年11月24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14日


9

普农简(农产品)罚〔2021〕2号

广东鑫润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案

广东鑫润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91445281MA542GYQ3D

谢卓鑫

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于2021年11月27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7日


10

普农简(农产品)罚〔2021〕3号

普宁市联民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案

普宁市联民蔬菜专业合作社

93445281MA535Q5517C

郑础辉

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于2021年11月27日被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27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