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普农(农药)罚〔2025〕1号 | 陈海玲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陈海玲 |
| 陈海玲 | 2025年12月23日接到汕头市潮阳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所销售的防蛀防霉片剂标签不合格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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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农(防疫)罚〔2025〕1号 | 沈国权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仔猪案 | 沈国权 |
| 沈国权 | 2025年4月8日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排查发现,当事人运输仔猪超时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 | 罚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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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吕联英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吕联英 |
| 吕联英 | 2025年4月25日接到揭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监督检测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理通知,所抽检叶用莴苣毒死蜱单项检验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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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农(屠宰)罚〔2025〕1号 | 洪阳屠宰场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案 | 普宁市洪阳食品公司屠宰场 | 91445281MA4WT391L | 甘春晖 | 2025年2月20日,涉案人员到案配合调查,普宁市农业农村局恢复调查,洪阳屠宰场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 | 责令停产停业8个月;《生猪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自5月15日起到1月15日,当事人屠宰场停产停业八个月 |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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