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范检疫流程,推动我市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东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运输水产苗种的,货主应提前3天向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二、检疫对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水产苗种以外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三、申报材料
(一)检疫申报单
(二)《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
(三)《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有引种的,提交过去12个月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纳入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四、检疫申报点
普宁市禽畜水产技术推广站,地址:普宁市河滨北路92号,联系人:陈钢舰,联系电话:2269973。
五、有关要求
(一)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离开产地。
(二)加强推进水产苗种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可追溯制度。
(三)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载明水产苗种来源以及检疫合格证编号等事项,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不得提前销毁记录。
(四)禁止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不得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和标识。
普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