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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6-02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宁市富耀纺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覃永金与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 ****TBX2)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6】1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终字【2026】115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收件人拒收,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覃永金与被申请人普宁市富耀纺织有限公司2024年2月18日至2026年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普宁市富耀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覃永金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8535元;

  三、被申请人普宁市富耀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覃永金经济补偿人民币25046.5元;

  四、被申请人普宁市富耀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覃永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339.52元;

  五、驳回申请人覃永金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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