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薛良城(个体户):
本委受理罗燕娜与你单位(注册号:445281****1602)劳动争议案件(普劳人仲案字【2025】26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普劳人仲案终字【2025】267号)根据《关于商事主体承诺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文书被退回之日本委已依法视为送达。鉴于向你单位登记的住所邮寄送达显示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为进一步保障你单位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以到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办事处南侧普宁市人社局四楼406领取上述仲裁文书(电话:0663-22190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