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经营河鲀鱼消费的警示
河鲀鱼是一种有剧毒的鱼类,其河豚毒素是耐酸耐高温的动物性碱,为自然界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物质之一,中毒后出现口唇、舌尖、手指轻微麻木等早期症状,随后出现呕吐、步行困难言语困难,进而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呼吸困难,直至意识消失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杜绝违法经营河鲀鱼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普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禁止经营河鲀鱼的消费警示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河鲀鱼。全市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非固定场所、养殖厂、家庭等所有地方禁止经营河豚活鱼及野生河豚。禁止任何商贩擅自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及野生河豚。
河鲀鱼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鲀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要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河鲀加工产品购(销)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河鲀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如使用养殖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河鲀或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作为餐饮原料的,均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国家总局明令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和销售河鲀鱼。食品经营者要以对公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做到不销售、不购买、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鲀鱼。
我局将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鲀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鲀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河鲀鱼及其毒性认识,消除侥幸心理,做到不买、不卖、不食河鲀鱼。
四、我局加强禁用河鲀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鲀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五、若发现食品经营者销售、采购和加工制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河鲀鱼时,拨打12315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