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直有关单位,市局各股室、中心: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建立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的通知》(粤统字(2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建立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的通知
普宁市统计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