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普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普宁市统计信息公开目录网(http://www.puning.gov.cn/jypntjj/gkmlpt/guide)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普宁市统计局综合社会统计股或办公室(地址:普宁市人民政府党政办公楼南区三楼)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普宁市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普宁市统计局综合社会统计股;
办公地址:普宁市人民政府党政办公楼南区三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3-2222167;传真号码:0663-2239714;
邮政编码:5153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663-2222339,传真:0663-2239714,办公地址:普宁市人民政府党政办公楼南区三楼,邮政编码:5153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 15: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