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申请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提供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邮政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申请人一寸免冠相片1张;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需提供其户口簿、残疾证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代理人)向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代理人)需提供《普宁市特困教助供养人员申请书》一式一份,对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同时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对。
2、镇民政办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核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同时评估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填写《普宁市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一式份。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代理人)需填写《普宁市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
3、调查核对工作人员出具调查核对意见,镇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市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镇民政办需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送市民政局审批。
5、市民政局对镇民政办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随机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6、审批结果由镇民政办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
7、公示无异议的,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