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申请; 2.镇政府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 3.2个工作日内岀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4.镇政府自岀具受理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逬行入户调査,提岀初审意见,并公示7日;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6.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予以公示;不批准的,在作岀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自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