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李*氽 性别: 男 年龄: 46
身份证:44**************59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3*******89
家庭住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未切实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管理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三)、(五)项的规定,对普宁市南溪镇“12·06”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有《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普宁市南溪镇“12·06”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普府函〔2022〕19 号)、《普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宁市南溪镇“12·06”机械伤害致人死亡一般事故结案的通知》(普安委办〔2022〕13 号)、调查询问笔录、转账记录、收款单据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3578.72元(壹万叁仟伍佰柒拾捌元柒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