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秦*新 性别: 男 年龄: 50
身份证:44**************39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3*******56
家庭住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所在单位:广东******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地址:普宁市燎原街道**********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 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