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李*芬 性别:女 年龄:50
身份证:44**************46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电话:13*******38
家庭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未经依法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50 元(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